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些情况包括: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公司连续盈利,并且该五年公司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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