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一般来说,由于
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不能执行
股东财产;但如果
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需要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可以申请执行
股东的
财产。
股东,即股份制
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
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
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
股东会议对
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
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
股票请求权;
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
股票改为记名
股票请求权;
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
破产时的剩余
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
股东所掌握的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法律地位:1、
股东与
公司的关系上,根据《
公司法》,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
股东之间关系上,
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
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股东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
公司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
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