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刑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主要是针对那些从事血液制品生产、供应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
2. 客体: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3. 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进而造成危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由于过失行为导致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且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包括对人体健康的直接损害,如传播疾病,以及对社会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内容是根据现有的法律知识进行的概括。在实际法律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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