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逮捕后一般由谁执行有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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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法院决定逮捕后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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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逮捕后,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逮捕。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后,会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羁押。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通过拘留或监视居住的方式被控制,公安机关则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将拘留或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经过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检察院的建议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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