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1. 补偿亏损。
2. 非生产性支出。
3. 用于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4. 用于弥补亏损和支付利息。
5.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日常生产经营。
6. 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但依法用于租赁物业的除外。
7.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8. 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9. 不得用于购买信托产品。
10. 不得用于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具体使用范围和限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并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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