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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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2.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主要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现实侵害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处理的,而后者属于《民法典》管理的范畴,从这个方面来看,医疗事故的鉴定相对于医疗过错更加严格、程序更加复杂,因而赔偿的范围也更为广泛。医疗事故以及医疗过错的受害患者或者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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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和正置是两种不同的举证规则,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用于保护不同诉讼方的权益。举证责任正置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事实成立。比如,患者如果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以及这种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方无需承担通常的举证责任,而是由另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疗专业知识的复杂性,法律有时会规定患者无需证明医生有过失,而是由医生来证明其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且没有过失。

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但在不同的场景下采用了不同的举证方式。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为了减轻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负担,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举证责任正置则是法律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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