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机构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责任和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2.受损害人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也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
此外,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患者也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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