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具体的立案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但该规定中并未单独列出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具体立案标准,而是将其纳入了伪造检验结果罪的范畴。根据该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罪,是指在依法承担检验职责的机构中,检验人员对检验对象进行检验时,故意作出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对于商检徇私舞弊罪,需要依据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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