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刑事诉讼开庭程序的规定,刑事诉讼开庭前要确认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可以进行庭前会议,一般是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开庭后宣读起诉书,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和宣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宣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开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告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 开庭时的组成人员:开庭时,由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在起诉书上签名,并告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 庭审过程:法庭审理过程中,控方会首先提出证据和证人,随后辩方进行反驳。双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证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5. 法庭判决: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终结,开始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6. 法庭笔录: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制作法庭审理笔录,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法庭审理结束后,应当将法庭审理笔录交给当事人阅读,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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