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国家赔偿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赔偿请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 补偿请求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 补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 行政复议: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诉讼: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6. 执行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依照判决或者裁定履行赔偿义务。
整个过程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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