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拆迁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拆迁的情况下,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但其原则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因不可抗力(如政府依法进行的拆迁)导致灭失或毁损,一般可以视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
具体来说,如果租赁房屋因政府依法进行的拆迁而无法继续使用,承租人或出租人均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考虑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要求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因出租人原因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因此,在遇到因拆迁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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