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能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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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boy

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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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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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情况下,债务人(即出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合同条款。根据中国《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租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管理人(破产清算中的管理机构)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以要求返还押金和预付租金等。

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破产清算期间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或者该合同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租赁合同(如涉及民生保障的租赁合同),则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承租人如果希望继续租赁房屋,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向法院申请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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