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不担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一助不担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领域,医务人员如果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通常被称为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医疗过错责任和医疗意外两种情况。医疗过错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直接导致患者人身伤害的情况,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意外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但由于病情的特殊性或者患者体质的特殊性,导致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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