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条件包括:
1.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2. 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即医务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为就诊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过程中。
3. 行为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按照医疗保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要求进行医疗护理工作。
4. 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5. 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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