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
法院或
检察院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