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一个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适用法律。如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依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规定了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具体到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尤其是当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际惯例或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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