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检验、鉴定结论的告知。具体来说,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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