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中无效条款有:
1、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规定。
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以下条款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1. 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中国法律,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2. 违法活动的融资:如果借款的目的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毒品交易等,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3. 借款方被依法宣告为无效的主体:例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非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认可,否则该借款合同可能无效。
4. 合同条款中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这些情形会导致合同违反自愿、公平的原则,从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中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类条款因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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