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否能改变,取决于复核过程中发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复核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组成复核小组,在三十日内对事故认定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原办案单位参加,原办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复核结果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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