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职工股权处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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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rcy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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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改制在当时应属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制,公司要求离职的股东转让股权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当时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此点应无疑义,对方也应可接受。现在双方的争议实际是股权转让价格,能谈得拢当然没有问题,谈不拢并不等于说就没有解决之路了,这个股权不是离职职工想卖就卖,不想卖就不卖,与一般公司股权相比,它有它的特殊性,就是股东身份和职工身份的合二为一。笔者认为,从现在的情况看,双方价格是谈不拢的,因此,只能依法确定公允的价格,这就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司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一般不具有确定公允价格的基础,因为公司的土地房产价值可能与原购置的成本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不应因折旧而贬损,反而应随着房产土地价格的上涨而大幅增值),评估了以后,双方有了谈判的基础,可以再谈,如果能谈拢,则价格的分歧得到解决。如果仍谈不拢,以评估价格转让,有符合条件的职工愿意受让,则公司可强行将该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有多人愿意受让的,公司可按一定的公平规则分配给相关职工,没有职工愿意受让的,公司愿意受让的,公司可受让。由于在我国公司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公司受让(即回购)后可通过减资程序注销该部分股权,公司觉得不能接受该公允价格的,公司也可不受让而让退休退工继续持有该股权,这个时候的股权就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行权”。所谓终止行权,不能理解为该离职职工完全丧失股权,那等于剥夺了其合法的财产权,但也不等于该股权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因为章程明确规定离职员工终止行权,这样就必须解释终止行的是什么权,股权从大的方面来说,分为两个权利,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表决权(股东的政治 性权利),后一个权利在改制企业中可与职工身份相关联,当其不具有职工身份时,丧失相应的政治权利(表决权),符合终止行权的设立目的。通常而言,公司是有权收回离开公司的职工的股权,但并不负有收回股权的义务。之所以宜以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不是建议象某些改制企业规定的那样以入股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虽然以入股价格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在公司净资产出现大幅增加,公司的股权价值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对于公司或受让人是有利的,但对转让人是不公平的,亦是变相地侵害了股东的财产权,也是改制企业发生纠纷的最多类型案件,法院通常是不支持公司章程这样的规定。而以相对公平的价格强行转让(包括以公允价格的一定折扣如九折强行转让也是相对合理的,但该折扣不能太大,因为折扣的原因在于该股权的流动性欠缺,因此,可以设定一定的流动性折价),虽然未取得转让人的同意,但公司收回股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平价格转让也未损害离职员工的财产利益,这样,即使该职工提起诉讼,其请求恐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离职员工在股权转让前仍是公司股东,虽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可终止行权,但如前面分析的,终止行权应该是终止其表决权,该股东仍然享有财产权,相应的,股东也应享有与该财产权相关的知情权,而参加股东会为其知情权的一部分,故公司不应剥夺该股东的会议参加权,在该股东参加会议前,公司应及时通知该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定该股东终止行权,这样,在股东大会上,该股东就不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否则,终止行权可能未有相应的程序而引发争议(虽然公司章程既未规定终止行权是自动的,也未规定终止行权是要依法通知的,但从对公司章程的介绍来看,终止行权应该是自动产生的,只要离职即自动终止行权,即使这样,经通知程序后可减少争议,即使发生争议,得到法律支持的机率也将大大增加)。一点说明和一点建议。一点说明为:上述分析是基于所介绍的咨询问题背景和内容而作出,其是否准确,还需要研究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以及当时该企业的改制文件。一点建议为:该企业因改制而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及时调整,改制是公司发展中特殊时期的特定产物,其章程是为此而服务的,可能有许多内容还是政策的强行性规定,公司经过改制后这么长时间,改制已成为公司的过去时,公司应逐步进入一个符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所需要的常态公司,改制只是公司曾经有过的痕迹而不是现状,因此公司章程应作相应修改,包括这种股东离开公司需要出让股权的规定,如果不及时修改,是否意味着公司的主要领导随着退休,其股权也必须同时转让,这样,公司的主要股东将会产生短视现象,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公司看起来好象是职工的,但因职工总归要到龄退休的,家人还不能继承完整的股权,这样,职工的该财产实质上具有一定的临时性特征,有衡产才能有衡心,因此,不宜继续保留改制时的人走股不留这样的不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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笃笃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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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职工股权处置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如何处理职工持有的股权。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定向发行部分股份。职工认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由改制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

3. 改制企业职工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转让。改制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转让股份的服务,并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

4. 改制企业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改制企业不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改制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

5. 改制企业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改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改制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

6. 改制企业应当在改制方案中,就职工股权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向职工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

7. 改制企业职工股权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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