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应是被拆迁房所有人的财产,丈夫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应属于丈夫的木府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夫妻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产权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没有权利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等。关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虑该房产的取得时间以及是否有其他特殊约定。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双方结婚前获得的,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房产会被视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安置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或者安置房的产权证书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么即使是在婚前获得的,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可以证明该房产是基于一方父母的拆迁补偿所得,并且产权证书上只登记了父母或一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一般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父母的个人财产。如果有证据显示夫妻双方在购买该房产时有共同出资,则可能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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