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发回案件后的合理期限内重新审判。具体期限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发回重审的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如果决定重新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期限是从人民法院收到发回重审案件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并且这些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重审案件。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其他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来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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