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3. 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5. 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规定、命令等。
6.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具体决定。
7. 行政调解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的调解、仲裁裁决。
8.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9.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
10.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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