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可以申请复议,主要是考虑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依法执行其征税决定,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这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海关法的立法修改实践,也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国1987年海关法46条规定:纳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程序。关于纳税争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前置,通常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要求所有的纳税争议都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税务争议情况,纳税人如果要求复议,税务机关应当先进行复议。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需要行政复议前置:
1.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如对确定适用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等决定有异议的。
2.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加收滞纳金等。
3.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4.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决定不服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对于这些情况,如果纳税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驳回起诉。因此,在遇到税务争议时,建议先咨询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人,了解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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