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在没有签订续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唯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途径就是,通知劳动者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且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应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到期和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不再续签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续签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劳动者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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