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双方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是可以进行撤销合同的。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国《合同法》,合同撤销的时间限制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一年,撤销权消灭。
但是,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或者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如果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欺诈的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即1999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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