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的判决主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人民法院就会夫妻关系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诉讼的判决不仅仅依据过错方来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0年已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判决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多种多样,并不单指一方有过错。具体的离婚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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