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虚假出资法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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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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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在法律上是指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作为自己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以虚假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出资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货币出资不实:股东以虚假的货币出资,如虚构银行存款证明、伪造银行汇款凭证等,使得公司账面上看似股东已经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实际缴纳相应的货币。

2.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这里的“明显低于”通常需要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来确定。

3. 出资未到位:股东承诺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并未实际缴纳或转移相应的财产到公司名下。

4. 出资抽逃: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抽逃其出资。

在认定虚假出资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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