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并没有免交土地增值税,计算安置房的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安置房的土地增值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免征或减征的。具体来说,对于因城市规划、土地征用、危房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是否可以免预缴土地增值税,通常需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来判断。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当地的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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