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
宅基地管理。4、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