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具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2. 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3.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受到损害的。
4. 一方在合同订立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5. 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受到损害的。
6. 一方在合同终止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后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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