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2. 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经过教育仍没有改正;
4.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5.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7. 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8. 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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