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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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结果,当是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2、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为由,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予以肯定。这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角度来说,无疑是正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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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具体来说,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如确保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明确居间人的义务和委托人的权利,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详细约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条件,防止因支付问题引发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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