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
事故复核期间,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并且受理的,公安机关告知人民
法院复核申请情况,但不会终止复核程序。《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
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
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
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五条,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
事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
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
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
检察院对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
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