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规定:“人民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
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
财产(如
房地产、
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第29条适用诉讼中的
财产保全:人民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
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