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解散不可以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所以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后才需要进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在不破产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解散和清算。解散是指公司不再继续经营,而清算则是解散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在上述情况下进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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