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关于不动产有关纠纷的管辖
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
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本案的
合同违约之诉与民诉法34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一种观点把因涉及不动产买卖
合同所生违约之诉也强列为专属管辖则属任意扩张解释,该扩张解释本身已超出该条文可能的文意范围。笔者认为,不动产纠纷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使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一般的
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最高人民
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关于
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
公司诉
湖南通利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和
湖南通利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诉
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
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虽然涉及
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
法院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2010年12月21日
北京高院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有一条规定:因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这条规定虽然是由
北京高院颁布的,但这个指导意见其它城市亦可参照适用.笔者建议对涉及到不动产非权属争议的
合同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房屋买卖中,如果遇到房东变卦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中国《民法典》中有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如果房东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购房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关于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方式被称为专属管辖,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也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是属于专属管辖的,当事人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