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法中,股东会决议通常需要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签字。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文件上签字的股东,应为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并且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需符合上述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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