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基本都需要清算,只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清算。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处理未了结的业务等,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解散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内,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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