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
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
股东会决议解除该
股东的
股东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
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
股东会决议解除该
股东的
股东资格,该
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
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
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