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受国家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内容基本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致。
军队文职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通常遵循《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终止聘用合同则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合同自然终止。
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包括: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文职人员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文职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文职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聘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文职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文职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其他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况包括:聘用合同期满,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期满,聘用人员符合续聘条件,但聘用单位不同意续聘的;聘用合同期满,聘用人员不符合续聘条件的;聘用人员自愿辞职的等。
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支付文职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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