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等。
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尽快报警。
未在现场报警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否则可能会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保险理赔。
同时,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不要移动车辆、物品或破坏现场痕迹,以便交警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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