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1、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还可能因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而有所不同,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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