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定残日是受伤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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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

2025-06-2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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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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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与定残日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 “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 “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需要确定残疾的话,是需要通过残疾鉴定书才能够确定,如果要确定好受伤人的定残日,那么就是当受害者的残疾鉴定书下发之后的那一日,就是确定的定残日。一般来说,定残日会确定好受伤人的相关赔偿,也和误工费具有相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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