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财产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有采取取保候审需要的。
由于批捕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所以犯罪嫌疑人仍属于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批捕后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但是,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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