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主要借鉴于
刑法,关于对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
事故,技术
事故,责任
事故。 1、自然
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
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2、技术
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
事故。技术
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
事故都是技术
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
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
事故罪论处。只有在
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
事故。 3、重大责任
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
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
事故罪作出规定。 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
事故作出更明确定义,并对安全生产
事故等级进行划分。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时,借鉴了
刑法相关解释来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事故的性质,就有了自然
事故,技术
事故和责任
事故之说,是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工伤认定。而
刑法上重大责任
事故与自然
事故和技术
事故加以区分,是用鉴别案件性质,即刑与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