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军婚起诉
离婚的,若一方存在重婚、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
离婚诉讼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
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
离婚时未提起,
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
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