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复议机关。这是因为复议机关只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维持原决定,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的,仍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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