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并不固定,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决定。一般来说,37天内是否可以取保候审,需要根据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案件的严重程度、有无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判断。如果在这期间,公安机关认为被看守的人员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不过,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中。即使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还需要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因此,具体情况需要咨询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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