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非股东本人签署。此种情况下,还需查证有下列或全部事实,从而与发起人协议相互印证:
(1)缴纳出资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付款凭证等反映出各股东的投资份额;
(2)股东表决权在行使过程中反映出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额;
(3)股东盈余分配上反映出各股东所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
2、全体股东一致签署文件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股东在后一致签署的文件有权改变在先制定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因此,形成于公司章程之后的全体股东一致决定,不论其内容的定性上是对持股比例的内部划分,还是对股权份额的变更,均不影响其对公司内部股权关系的约束。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不一致时,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定。首先,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之间就公司设立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设立后,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的运营、股东权利义务等进行规定的重要文件。
在处理股权不一致的问题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发起人之间的实际出资情况;二是公司章程的效力;三是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四是在公司设立后的工商登记情况。
如果发起人之间在设立公司时已经实际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出资,但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此时可能会根据实际出资情况来判定股权比例。
然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和股东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公司章程已经依法定程序进行了修改,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那么章程记载的股权比例应当优先于发起人协议。
在具体判定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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